第一条 为推动龙江工业振兴,扩大我省工业规上经济规 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 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 号)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我省工业企业,一律公平、 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十四五”期间(2021—2025 年)新纳入规模以 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 60 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 20 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 2000 万元以上的, 再分别奖励 20 万元。
第四条 奖励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奖励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3.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
4. 2021 年(含)前未领取过新增规上奖励政策资金。
5.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后严格依法履行填报义务。
6. 企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 生产黑名单。只有企业连续三年在规上企业库中并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保 持在 2000 万元以上,才能连续获得每年 20 万元累计 60 万元的 奖励,入规年度获得 20 万元的或者连续两年累计获得 40 万的, 退规后再返规上不予奖励。
(二)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审 核原则上采用省直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 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 佐证材料。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明确范围。相关部门提供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 计名单、近 3 年在规上企业库中且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以 上的企业名单、企业履行填报义务情况、企业信用情况和安全 生产情况。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企业。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情况 剔除名单内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
(三)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省工信厅提出拟奖励名单。告 知未通过审核企业原因。
(四)公示。拟奖励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将拟奖励企业名单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议 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省 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六)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 厅下达资金。各市(地)工信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 企业。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照拨 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 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 和门槛,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二)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 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 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 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告 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 励资格。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 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运行规联发〔2021〕4 号)及与本 文内容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