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官网显示,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江市监处罚﹝2025﹞195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5-06-10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2、处罚款6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6.0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6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认证业务
违法事实:
经本局查明,2022年3月2日,当事人与湖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管理(服务)体系认证合同》,就湖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当事人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事宜进行约定,约定初次审核认证费6000元,监督审核认证费5000元。经调查,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认证费用,当事人实际收取的认证费用为3600元。
2024年3月19日至3月20日,当事人对湖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二阶段审核,在当事人现场监督审核过程中,未安排在认证服务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5规定的程序要求。
另查明,当事人第二阶段审核检查汇总表中对生产现场二记录有:“查看当日的生产产品为:变径接头;查下料工序,作业人员正在切割机下料;粗车加工工序,操作工李**使用设备:铣床等;粗加工工序,操作工黄**使用设备精加工车床;对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均保持完好状态”,经核实,湖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至3月20日之间,未进行生产活动,生产设备无维修保养记录,当事人在第二阶段审核检查汇总表中的内容与湖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2.2规定的程序要求,属认证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罚机关: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